运营微信公众号和使用微信转载文章的法律风险
微信作为现代最广泛、具有影响力、客户群庞大的手机应用工具之一,给人们的日常生活提供了众多的便利,人们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包括转账、手机充值、理财、信用卡还款、电费缴纳、医院挂号、出入境办理、税款缴纳、违章查询、打出租车、购买车票机票等众多服务。如今有众多企业和个人注册微信公众号用于企业文化宣传和推广,微商从此进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那么,在提供诸多便利的同时,到底有哪些法律上的风险值得我们注意呢?先看一则案例:
案件背景
2015年11月12日,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账号“顶尖企业家思维”刊登题为《王健林:淘宝不死,中国不富,活了电商,死了实体,日本孙正义坐收渔翁之利(荐读)》文章,冒用王健林的名义恶意诽谤淘宝网及网购电商。文章自11月12日发表后,短短3天时间阅读量就突破10万,点“赞”数达近万个,在社会上广泛传播。王健林认为,被告盗用其名义大肆批判互联网经营模式和电商企业,给王健林本人及万达集团的名誉造成恶劣的影响。王健林要求被告立即删除其微信公号中的涉案文章,公开道歉,并索赔经济损失1000万余元。12月30日庭审时,双方就涉案文章是否系转载产生争议。
涉案文章全文充斥了“淘宝的推出无异于扼杀中国很多产业的创新力……中国创造之路或许将从此步履蹒跚,自甘堕落,沦为世界分工中最没有价值的一环!”等夸张言论,此外还有“马云如同一个专家,但是他也是一个毁灭家,他利用人类的贪婪”等言论,贬低淘宝及马云。
目前涉案公号所有历史文章全部被删除,仅留存一篇11月16日发布的,名为“真诚的向王健林董事长致歉”的文章。公号运营者称,他借用了别人公司的营业执照注册了这个微信公众号,主要从网络中收集热门的企业家发表的话题。某天他在朋友圈看到涉案文章,于是便将这篇文章复制下来,发到了公众号上。运营者在文章最后向王健林表示歉意。
庭审现场,被告代理人称,此公号并非公司及工作人员经营,是公司某人员将营业执照借给了其一名亲戚杨某,杨某今年21岁,高中未毕业,自考信息管理专业,他用公司的执照注册了涉案公众号,并本着渴望被关注的心情,刊登了涉案文章。公司并不知情,对涉案公众号并没有关注及监督。原告与被告就涉案文章是否为转载发生争议。
被告认为,该文章并非是公号运营者原创,系其从网络中看到后,转载至微信公号。
原告王健林一方认为,转载相当于完全的复制,但被告与网络中其他类似文章相比,标题发生了变化,致使题目更加吸引眼球。文章中两次出现了王健林的肖像,此外被告方的文章使用了第一人称叙述。因此该文章并非是转载。
就索赔金额方面,原告表示,1000万余元的赔偿金额包括经济损失698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万元,以及维权合理支出的22.2万余元。原告称,被告的文章会让人对王健林的经营理念产生误会,影响了王健林和各个网络平台的合作,以及自身互联网业务的发展。原告还认为,被告从文中获益,该公号属于商业推广类公众号,刊登涉案文章短短3天,便赢得了十万以上的点击量,庭审期间,关注度必然继续增加。此案12月30日当庭并未宣判。最后,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顶尖企业家”微信公号所发文章侵权,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造成一定的降低,该侵权行为足以致使原告受到精神损害,一审判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法制晚报等媒体上向王健林致歉,所发布声明需于发布前送交法院审核,赔偿王健林精神损害抚慰金、公证费7.5万元。
我们从三个角度分析运营微信公众号及微信转发法律上的风险:
一、 民事法律风险
如涉及到侵害企业或个人的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将有可能面临被诉(俗称打官司)。
二、 行政法律风险
如涉及到有可能对社会经济、人身安全造成影响,行政机关有可能会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对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行政拘留5天(10)天或罚款。
三、 刑事法律风险
违法最多被关闭公众号、罚款、拘留10天或15天,但是如果涉嫌犯罪的话,微信公众号持有人或管理者将会失去人身自由。结合律师平时的办案经验,此处列举几个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或使用微信过程中容易触犯的罪名,提高警惕。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律师提醒:未经核实,不要随意发布或转发虚假信息。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律师提醒:未经核实,不要随意发布或转发恐怖信息。
传播淫秽物品罪
律师提醒:不要随意发布、转发黄色、淫秽视频音频,按照法律规定是涉嫌犯罪的,勿抱侥幸心理。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律师提醒:不要以发送黄色、淫秽视频音频为条件向他人索取报酬,按照法律规定是涉嫌犯罪的,勿抱侥幸心理。
赌博罪
律师提醒:微信扎金花、三公、牌九、押大小等行为可能触犯法律,但是公安机关案件太多管不过来,所以没管,勿抱侥幸心理。
开设赌场罪
律师提醒:通过微信扎金花、三公、牌九、押大小等行为可能触犯法律,但是公安机关案件太多管不过来,所以没管,勿抱侥幸心理。
诽谤罪
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寻衅滋事罪
律师提醒: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律师提醒: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以上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
销售伪劣产品罪
律师提醒:销售明知是伪劣的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敲诈勒索罪
律师提醒: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用户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