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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十大关键词
2024-11-10 16:03
  1.执行总攻

人民法院十大关键词

  2018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战之年,全国法院以一往无前的姿态,以敢打必胜的决心,以超常有力的举措向执行难发起总攻,“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阶段性重大进展。人民法院受理和执结的执行案件数量再创新高,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初步建立,有力维护了群众利益,捍卫了司法权威,促进了社会诚信。   肖建国点评:   2018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决战决胜的关键之年。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法院执行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执行工作取得阶段性重大进展。“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畅通了被执行人财产发现控制的渠道,着力实现对被执行人主要财产“一网打尽”,化解查人找物传统执行难题;联合惩戒体系的建设,提高失信被执行人的违法成本,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倒逼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文书义务;网络司法拍卖的全面推行,带来了执行程序的公开性、开放性变革;执行和解、执行担保等多个司法解释的出台,解决了执行程序规则供给不足的难题,有效制约执行权的行使,执行规范化水平有新的提高;以终本案件合格率为抓手,规范终本程序的适用,破解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管理难题。   决战执行难的上述举措,给我国执行体制、执行机制、执行模式带来了重大变革,理顺了强制执行与民事审判、破产等之间的相互关系,重新塑造了我国强制执行制度和程序的面貌。执行攻坚克难的过程是提升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能力的过程。这项系统工程,需要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形成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下一步尤其要通过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来巩固已取得的成果,为彻底解决执行难建立长效保障机制。   2.扫黑除恶   2018年,全国法院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将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涉及威胁政治安全、把持基层政权、欺行霸市、操纵经营黄赌毒、跨国跨境等十类犯罪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切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莫洪宪点评: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的重大战略决策。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扫黑除恶保障和实现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安全需要,同时全面依法治国也对专项斗争提出了新的、更高的标准。专项斗争既是与黑恶势力短兵相接的攻坚战,也是检验执法司法水平的法律战。   要提高专项斗争的法治化水平,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执法办案规范化建设,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公正等法律原则。坚持突出重点、精准打击,注意区分普通违法犯罪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既不能“降格”处理,也不能人为“拔高”,不能搞下指标办案、办凑数案,不能人为收紧办案法定期限。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办案效率,确保打得有力、打得精准,确保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涉黑涉恶犯罪案情复杂,涉及罪名多,侦办难度大,要加强研究,用足用好法律武器和政策规定。要准确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恶势力犯罪行为,对“套路贷”、暴力传销、非法讨债、基层政权涉黑涉恶、黑恶势力“保护伞”等重点打击领域和新形态进行重点关注。   同时,要准确把握刑事政策与社会政策的关系,对黑恶势力坚持打早打小、除恶务尽,同时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在专项斗争中,注重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3.产权保护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依法甄别纠正张文中案等一批涉产权冤错案件,发布两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增强了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感和创业信心。   王洪亮点评: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相继颁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成为了现阶段保护产权与企业家权益的基本行动纲领。   在过去的一年里,最高人民法院继续在保护产权与企业家权益方面努力前行。   首先,以2018年1号文件的形式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通知》在充分理解行动纲领基本精神的基础上,抓住实践中突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出“药方”,对症下药,可圈可点。比如,强调财产权利与人身自由的双重保护,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再比如,要求市场环境要公平公开公正,政府作为一方合同主体时,要严守合同,不能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因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变化导致履行不能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通知》还指出依法保护企业家的自主经营权,对违法违规向企业收费或者以各种监督检查的名义非法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依法予以纠正。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两批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真实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在产权保护与企业家权益保护等重点问题上的观点与实际做法,为全国法院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工作起到了指引和参考的作用。   4.枫桥经验   2018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55周年,是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15周年。全国法院坚持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最大程度汇聚各方合力,不断深化工作机制创新,尽力将矛盾纠纷消弭在萌芽、化解在基层。   陈卫东点评:   上世纪60年代初,浙江诸暨枫桥的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坚持矛盾不上交”的“枫桥经验”,有效实现了“捕人少,治安好”的社会和谐局面。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其内涵在新时代更加丰富:由过去单纯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治安稳定的基层工作方法,拓展成为防范与化解各领域安全风险,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的政法综治战线中的一大法宝。   发动和依靠群众是“枫桥经验”的灵魂与精髓所在,遵循的是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是党的群众路线在社会治理中的具体体现和实现形式。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一系列社会治理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特别是对坚持发展“枫桥经验”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一方面,要加强基层法治建设,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坚持司法为民,发扬司法民主,加快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组织与初期阶段;再一方面,要与时俱进,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科技+”“互联网+”社会治理创新模式,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为“枫桥经验”不断注入新元素,使其历久弥新。   5.配套改革   2018年,全国法院统筹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认真落实改革主体责任,加快落实司法责任制,进一步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大力推进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性进展,改革红利有效释放,人民群众获得感显著提升。   傅郁林点评:   司法改革的三个维度——程序改革、机制改革、体制改革——相互配套,互为因果也互为前提。始于上世纪90年代的诉讼程序改革总体上向着当事人主义、程序透明和规范化、审判公开和专业化方向推进,改革成果集中体现在三大诉讼法的修正案之中。程序改革对于审判权行使方式提出的持续挑战,在2013年以来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中得到了集中回应,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法院组织体系、内设机构和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注重本次机制改革方案之间的配套、协调性,许多改革成果被2018年法院(及检察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的修订草案吸收,在司法职业化方向上迈进了一大步。与此同时,程序改革也在持续进行,比如审判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家事审判方式改革、案件管理的多层分流和智慧法院建设。此外,配套的体制改革也有所触及,比如行政案件跨区划管辖改革。不过总体看来,无论是机制改革的内部配套,还是机制改革与程序改革、体制改革都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就机制改革的内部协调而言,法官员额制带来的审判人员短缺尚无充分的司法辅助人员补给,与员额法官基于审判责任制下的责任和风险配套的职业尊荣和权利保障都有严重欠缺。就外部配套改革而言,与审判人员分类配套的审判事务分类与审判权限分层尚未成为普遍认知的概念,而智慧法院制造的种种困扰和权利侵害同与其带来的便利一样应当受到充分重视。   6.法官权益   2018年,全国法院充分发挥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职能作用,加强制度建设,理顺工作机制,畅通救济渠道,出实招,重实效,在保护法官依法履职、维护法官合法权益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为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创造了较为安全的工作环境。12月24日,法官法草案二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进一步完善对法官权益保障的规定。   傅郁林点评:   作为司法责任制和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自然结果,员额法官所承受的案件负担、职业责任和风险压力都是前所未有的,但法官权益保障却远未与此匹配。尽管法官法草案将法官权益和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写进了法律条文,法官的经济待遇在相关内部文件中也有了一定改善,但依然被更为实在的考核、惩戒所虚化。更重要的是,这些写在法律文本或内部文件中的待遇和保障仍受制于地方财政和人事制度而尚未普遍落实。随着司法责任制下的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进一步铺开,法官因为合法、正当地行使审判权所面临的来自当事人和社会的压力与风险将成倍上升,但似乎只有法官的义务和责任成为全社会所关注的问题,法官依法履职所必需的权益保障却很少被法官群体和法院管理者以外的人所普遍关注。这不仅影响到当下法官群体的工作状态,更会影响司法职业对于法律职业者的吸引力。考核和惩戒只能解决底线要求的问题,激励和尊荣才是吸引和保障司法精品的路径。法官权益保障,亟须全社会予以关注并合力为之。   7.诉调对接   2018年,全国法院加快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进诉调对接和案件繁简分流,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促进了和谐共处、协调了情理法的冲突。同时,全国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三大四化”部署要求,加快推进诉讼服务中心提档升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工作取得了全方位、突破性、跨越式发展,成为法院工作最亮眼的名片之一。   肖建国点评:   作为人民法院与法院外的机构、组织和程序相互衔接的一种机制,诉调对接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是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一环。诉调对接的前提,是按照民商事纠纷的类型特点,为不同类型的纠纷设置恰当的解纷途径,满足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诉调对接的关键,是“分调裁”机制改革的普遍推行。2018年诉调对接的新进展,集中体现在“分调裁”机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一是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提速。逐步将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成为人民群众表达诉求、解决纠纷、参与司法的主要场所,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服务,实现“三大”(大平台、大服务、大辐射)“四化”(系统化、信息化、标准化、社会化)的要求。二是“门诊式”解纷模式加快推进。诉讼服务中心的解纷职能得到全面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已经搭建成功。这样既可以借助社会力量缓解法院案件压力,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又可以促进当事人参与和协商,更加平和、便利、经济、快速、合理地解决纠纷。   8.庭审直播   截至2018年11月,全国各级法院依托中国庭审公开网累计直播案件庭审超过200万场。中国庭审公开网自开通以来,不断优化完善平台功能,加强直播规范化建设,加大庭审公开覆盖面,充分保障了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同时也有效促进了审判管理工作,倒逼法官严格依法规范履职,不断提升庭审驾驭能力和审判业务水平。   刘俊海点评:   庭审直播体现了互联网技术与司法改革的深度融合,是提高司法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的杠杆支点。庭审直播提升了当事人话语权,有助于双方当事人把诉讼请求、答辩意见、质证意见与辩论意见摆在法庭上,由法官依法公断,由局外第三人公正评说。庭审直播尊重了公众监督权,有助于鼓励公众监督庭审全过程,客观独立评价庭审与裁判质量。庭审直播为优秀法官提供了脱颖而出的大舞台,有助于法官好人好当、公正裁判。庭审直播有助于提升培育法官的工匠精神,预防司法专横与腐败现象,确保每个判决真正经得起法律、社会和历史的检验,真正实现判决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道德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细节决定成败。近年来,我作为评委多次参加了优秀直播庭审评选活动。总体而言,直播庭审的整体水平不断提升。当前,法官还应全面提升梳理法律关系、归纳争议争点及当庭调解的能力,并在审理疑难案件时自觉运用核心价值观指导法律条文的解释与适用,避免刻舟求剑与一叶障目的裁判瑕疵。   9.陪审员选任   2018年4月27日,人民陪审员法审议通过。8月26日,《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印发实施,明确了以随机抽选为主、以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为辅的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以此为指引,全国法院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协同高效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细化选任程序,增强选任工作的可操作性,努力建设一支代表广泛、群众基础扎实的高素质人民陪审员队伍。   宋朝武点评: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实现我国司法制度的人民性、保障人民群众依法有序参与司法、实现司法专业性与司法人民性相统一的重要制度。2018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参审、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标志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人民陪审员法的颁布实施,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于保障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民主权利、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全国法院以人民陪审员法的颁布为契机,加强学习宣传工作,注重提升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规定的理解和适用水平,增强全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知、理解和支持;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人民陪审员选任,严格执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各项规定,加强和改进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工作,扎实推进人民陪审员管理信息化建设,强化人民陪审员的履职保障工作,努力开创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新局面。   10.知产保护   2018年,全国法院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各项改革要求,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不断提高审判质量效率、队伍素质能力和司法公信力,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刘俊海点评: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科技创新程度的试金石。“有恒产者有恒心”,此处的“恒产”既包括物质财富,也包括智慧成果。有恒产的前提是有恒法。对知识产权人而言,无恒法,既无恒产,也无恒心。因此,中共中央、国务院2016年11月发布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强调,“保护产权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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