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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浦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11-10 18:48

区委、区政府各部、委、办、局,各区级机关、人民团体、区直属事业单位:

关于印发《青浦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的相关公共数据治理要求,进一步加强青浦区公共数据治理,规范和促进公共数据整合共享应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为青浦区服务两大国家战略和推动全面跨越式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数据支撑,区政务服务办公室依据《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沪府令9号)及相关规范要求,紧密结合本区自身实际,编制形成《青浦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现将《青浦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印发至各单位,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青浦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青浦区政务服务办公室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青浦区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加强青浦区公共数据治理,规范和促进公共数据整合共享应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为青浦区服务两大国家战略和推动全面跨越式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数据支撑,依据《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沪府令9号)及相关规范要求,紧密结合本区自身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数据,是指本区各行政机关以及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区各职能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的规划、建设、运维、采集、整合、共享、开放、应用、安全保障和监督考核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共数据管理,按照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管理原则

本区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开放、有效应用、精准服务、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职责分工

区政务办是本区公共数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本区公共数据治理工作,承担本区公共数据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应用管理等。

区科委负责本区电子政务基础设施的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推进电子政务网络、电子政务云等共建共用,保障电子政务基础设施的安全可靠。推动社会主体对开放数据的创新应用和价值挖掘,引导本区数字产业发展。

区各职能部门依据本部门“三定”规定确定的工作职责,负责本部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和数据开放清单的编制和维护;按照市级相关责任部门的规范要求,实施公共数据采集工作,并确保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将本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公共数据向区大数据资源平台归集,实现公共数据资源的集中存储,并承担相应公共数据质量责任,确保数据适时、真实、准确、完整;依据相关规定,按需共享本部门公共数据。

第六条  长三角一体化

本区立足长三角一体化战略目标,加强与长三角地区公共数据工作的合作交流,通过数据资源共享、平台融合贯通、业务协同办理等方式,推动区域协同发展。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发展规划

区政务办应当根据市级发展规划,会同区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区公共数据发展规划,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项目管理

区政务办、区发改委、区科委、区财政局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和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政府采购、建设运维、绩效评价、安全保障等管理制度。

公共数据和信息化项目管理应当适应快速迭代的应用开发模式,积极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建设方式,将数据服务纳入购买服务范围,将公共数据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应用等情况作为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核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基础设施

区政务办负责本区大数据资源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区科委负责本区电子政务外网、电子政务云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十条  大数据资源平台建设要求

区各职能部门依托区大数据资源平台,实现公共数据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应用等环节的统一管理,原则上不得新建跨部门、跨层级的数据资源平台。

区大数据资源平台应与市大数据资源平台对接,接受公共数据资源的统一管理。

第三章  公共数据采集和治理

第十一条  数据集中统一管理

区各职能部门在履职过程中获取的公共数据,由区政务办按照应用需求,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数据责任

区各职能部门明确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公共数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指定职能科室及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具体公共数据工作。承担下列工作:

(一)编制本部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二)制定本部门公共数据采集规范;

(三)实施本部门公共数据维护更新校核;

(四)向区大数据资源平台归集本部门公共数据。

第十三条  资源目录

区政务办按照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要求,制定区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明确公共数据范围、数据提供部门、共享开放属性等要素。

区各职能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公共数据进行全面梳理,并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开展本部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的编制、动态更新等工作。

区各职能部门通过区大数据资源平台填报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区政务办对区各职能部门报送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进行汇聚、审核后,形成全区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第十四条  数据采集原则和要求

区各职能部门应当遵循合法、必要、适度原则,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采集规范要求,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范围内采集公共数据,并确保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

区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一数一源、一源多用”的要求,实现全区公共数据的一次采集、共享使用。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公共数据的,不得通过其他方式重复采集。

第十五条  数据归集

区各职能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的公共数据向区大数据资源平台归集,并保障各项数据实时连通和同步更新,实现公共数据资源的集中管理。

第十六条  数据校核确认

区各职能部门应当直接汇聚本部门公共数据,按照多源校核、动态更新的原则,对本部门公共数据进行逐项校核、确认。

第十七条  数据整合

区各职能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公共数据开展数据治理后汇聚至区大数据资源平台。

区政务办依托区大数据资源平台,承接市大数据资源平台相关公共数据的整合应用;对区各职能部门公共数据进行整合,形成若干主题数据库。

第十八条  质量管理

公共数据质量管理遵循“谁采集、谁负责”,“谁校核、谁负责”的原则,由区各职能部门承担质量责任。

区政务办负责区内公共数据的质量监管,对公共数据的数量、质量以及更新情况等进行实时监测和全面评价,实现数据状态可感知、数据使用可追溯、安全责任可落实。

第四章  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

第十九条  共享原则

区各职能部门之间共享公共数据,应当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无偿共享公共数据。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区各职能部门不得拒绝其他部门提出的共享要求。区各职能部门通过共享获得的公共数据,应当用于本部门履职需要,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区各职能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制定“三清单”。明确本部门可以向其他部门共享的数据责任清单;根据履职需要,形成需要其他部门予以共享的数据需求清单;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能共享的数据,列入共享负面清单。

第二十条  分类共享

公共数据按照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授权共享和非共享三类。列入授权共享和非共享类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区各职能部门因履职需要,要求使用无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的,应当无条件授予相应访问权限;要求使用授权共享类公共数据的,由区政务办会同对相关公共数据授权的职能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由区政务办授予相应访问权限。

第二十一条  共享交换方式

区政务办建设统一的区大数据资源平台,实现区各职能部门之间横向、市区之间纵向的数据共享交换。

区各职能部门之间原则上不得新建共享交换系统;已经建成的,应当进行整合。区各职能部门应当通过区大数据资源平台接口调用方式,共享公共数据。

第二十二条  数据开放要求

区政务办应当以需求为导向,遵循统一标准、便捷高效、安全可控的原则,指导、推进和协调面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公共数据开放。依托区大数据资源平台,通过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实现公共数据向社会统一开放。

第二十三条  分类开放

公共数据按照开放类型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非开放三类。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列入非开放类;对数据安全和处理能力要求较高、时效性较强或者需要持续获取的公共数据,列入有条件开放类;其他公共数据列入无条件开放类。

对列入无条件开放类的公共数据,区各职能部门应当通过开放平台主动向社会开放;对列入有条件开放类的公共数据,区各职能部门应当对数据开放请求进行审核,并通过开放平台以接口等方式开放。

第二十四条  数据开放清单

区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在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范围内,制定本部门的数据开放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动态更新。通过共享、协商等方式获取的公共数据不纳入本部门的数据开放清单。

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商业增值潜力显著的高价值公共数据,应当优先开放。

第二十五条  开放数据利用

区政务办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全区公共数据开放工作和应用成效进行定期评估考核;区科委可结合全区大数据应用和产业发展,通过产业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引入等方式,推动社会主体对开放数据的创新应用和价值挖掘。

第五章  安全管理和权益保护

第二十六条  区政务办安全管理职责

区政务办应当编制本区公共数据安全规划,建立公共数据安全体系和标准规范,制定并督促落实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协调处理重大公共数据安全事件。

第二十七条  区委网信办安全管理职责

区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区各职能部门建立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安全保障,推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保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  区各职能部门安全管理职责

区各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数据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制,确定安全管理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安全管理,强化系统安全防护,定期组织开展系统的安全测评和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

区各职能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数据分类分级安全保护、风险评估、日常监控等管理制度,健全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的保密审查等安全审查机制,并开展公共数据安全检查。

第二十九条  应急管理

区各职能部门应当制定有关公共数据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发生危害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应急措施降低损害程度,防止事故扩大,保存相关记录,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条  加强日常监督

区政务办对区各职能部门的公共数据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开展督查整改。

第三十一条  开展绩效考核

区政务办应当开展公共数据工作分析评估,并联合区府办实行专项督查,将公共数据工作作为各部门综合考核评价及下一年度公共数据和信息化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引入第三方评估

区政务办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公共数据质量、共享开放程度等方面,对本区公共数据工作定期开展调查评估。

第三十三条  法律责任

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数据采集的原则和要求采集公共数据的;

(二)未依托大数据资源平台实现公共数据集中归集的;

(三)未及时更新数据或提供的数据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其他部门提出的共享要求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公共数据安全管理职责的;

(六)违法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参照执行

运行经费由区级财政保障的其他机关、团体等部门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采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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